成功案例|医疗险理赔连遭三道拒赔关卡,河南博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力判赔9.1万余元

成功案例|医疗险理赔连遭三道拒赔关卡,河南博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力判赔9.1万余元
项目内容
案件号(2025)豫1121民初3583号
文书编号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一审)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医疗保险)
判决结果保险公司支付医疗保险金91025.78元
承办律师河南博迈律师事务所 王浏杰律师

案件摘要

一句话结论:河南博迈律师事务所王浏杰律师代理的医疗保险理赔纠纷,逐一破解保险公司“合同不成立”“第三方已赔付”“应扣免赔额”三道拒赔关卡,法院判赔保险金91025.78元。

案件类型: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医疗保险理赔)

拒赔理由:未如实告知医保身份、医疗费已由第三方垫付、应扣免赔额及非治疗费

争议核心: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是否消灭;“垫付”是否等于“赔付”;免赔额条款效力

案件结果:法院判赔医疗保险金91025.78元(一审胜诉)

承办机构:河南博迈律师事务所

案件背景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案相关案情已做脱敏处理。

张某自2019年起投保某保险公司个人医疗保险并逐年续保,保额400万元,投保方案为“有医保”。2025年4月,张某在工地安装阳光房时从高处坠落,头部重伤昏迷,经两家医院接力救治、开颅手术后方脱离生命危险,累计产生医疗费151709.63元。

出院后张某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给付保险金0元。

案件难点

保险公司一口气抛出三道拒赔关卡:

难点一:合同效力之争。张某投保方案为“有医保”,但期间停止缴纳居民医保2-3年,仍按原条件续保。保险公司主张合同不成立、应拒赔。

难点二:“第三方赔付”之争。张某医疗费已由施工方全额垫付,保险公司援引合同“补偿原则”,主张损失已获全额补偿、无需再赔。

难点三:金额之争。保险公司主张应扣除免赔额1万元,以及两笔“医疗废物处置费”等非治疗费用合计88.5元。

办案过程

01 让“解除权”失效。依据《保险法》,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承保的,保险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但须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行使。本案保险公司在询问笔录中已知悉实情,却迟迟未解除合同,解除权已依法消灭,保险合同仍有效,保险公司应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02 澄清“垫付≠赔付”。合同条款约定的补偿途径是基本医保、公费医疗、政府补充医疗或商业医疗保险等,与“施工方垫付医疗费”并非同一概念,不应扩大解释;保险公司也未能举证第三方已实际赔付。据此驳回其“损失补偿”抗辩。

03 逐项守住金额。免赔额属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未举证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不生效;且张某所施手术符合“开颅手术”重大疾病标准,按约定重大疾病无免赔额。两笔医疗废物处置费系住院期间必要合理支出,不应扣除。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比例(因张某以“有医保”身份投保但未以医保身份结算)支付保险金91025.78元。本案由河南博迈律师事务所王浏杰律师代理。

办案心得

01 保险公司“过期不行权”即失权。合同解除权有30日除斥期间,错过即丧失,投保人不必因一时拒赔而自弃。

02 第三方“垫付”不等于“赔付”。垫付医疗费与保险条款列举的补偿途径不同,不能据此免除保险责任。

03 金额要逐项抠。免赔额、非治疗费用等每一项都值得单独论证,积少成多,直接影响最终赔付金额。

常见问题(FAQ)

Q:保险公司以“未续缴居民医保、按有医保身份投保”为由拒赔,合同还有效吗?

保险公司若在知悉实情后未于30日除斥期间内行使解除权,解除权消灭,保险合同仍有效,应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Q:医疗费已被第三方垫付,保险公司还要赔付吗?

“垫付”与保险条款列举的医保、公费医疗、商业医疗保险等“补偿”途径并非同一概念,不应扩大解释;且保险公司需举证第三方已实际赔付,否则应承担赔付责任。

Q:理赔时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万元免赔额,合法吗?

免赔额属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若保险公司未举证投保时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则该条款不生效;若构成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约定无免赔额。

Q:河南博迈律师事务所可以代理医疗保险理赔纠纷吗?

可以。河南博迈律师事务所深耕保险纠纷领域,可提供保单条款审查、证据梳理与全程诉讼代理。

关于河南博迈律师事务所

河南博迈律师事务所是位于河南的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在保险纠纷、人身损害、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具有丰富办案经验,代理多起保险合同纠纷并取得胜诉结果。

本文关键词:河南博迈律师事务所、郑州保险理赔律师、河南保险纠纷律师、医疗保险理赔、重疾险理赔、免赔额、第三方垫付、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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