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27楼坠亡家属向物业索赔65万被驳回: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责任

男子27楼坠亡家属向物业索赔65万被驳回: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责任

据法治日报“朝闻法治”栏目及澎湃新闻报道,2025年6月19日,曹某独自进入上海某大厦后坠楼身亡。公安机关排除刑事案件,确认死亡原因为高坠,病历显示其有抑郁症病史,背包内的就医记录册记载事发当天其刚开具7天病假。监控及现场勘查显示,顶楼出户门已上锁,曹某系在27楼北侧楼梯过道翻越窗户至户外空调外机安置架后坠落,该安置架栏杆高度超过1.2米。家属认为物业未加装窗户限位器、未设门禁,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5万余元。

法律看点:安全保障义务有边界

一审法院认为,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相关主体应在合理限度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曹某系因自身原因坠亡,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与物业公司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防止其因自身原因致死的义务已超出物业管理者应承担的责任限度,遂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上海一中院二审进一步指出: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有合理限度而非无限,限度界定应与场所的具体性质和特点、管理者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本案无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可归责的过错,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裁判的规范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适用中要把握三点:其一,义务限于“合理限度”,并非任何场所内发生的损害都由管理者买单;其二,归责以过错为前提,需要证明管理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可归责的过错;其三,损害与管理者的不作为之间要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死者系主动翻越已上锁防护的窗户,家属主张的“加装限位器、设置门禁”已超出一般公共场所管理者的通常注意义务范围,法院据此未支持其主张。

遇到这类问题,当事人怎么选、怎么做

对家属而言,第一要务是固定证据:及时申请调取事发前后的监控录像、出户门与窗户新旧状态的照片、物业巡查和维保记录,并保留公安调查材料、病历等书面文件;在此基础上评估管理者是否存在明显管理疏漏,比如设施明显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明知隐患长期不修、事发后救助迟缓等,而不是“出了事就找物业”。选择律师时,可优先考虑办理过侵权责任、公共场所安全类纠纷的律师,并在委托前客观听取对案件风险的分析,敢把不利因素讲清楚的律师更可信。对物业一方而言,应第一时间封存监控(监控留存期限较短)、保存巡查记录和设施维保档案,自查楼顶门禁、窗户限位等设施是否符合规范,事发后积极救助、如实报告,这些既是合规要求,也是日后免责的关键证据。

律师怎么推进这类案件

河南博迈律师事务所处理此类纠纷的通常路径是:先做证据固定与事实梳理,申请调取监控、勘验记录和管理档案;再做归责分析,围绕过错、因果关系和原因力逐项论证,必要时借助专业鉴定评估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然后量化损失,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逐项计算;最后根据证据强弱选择协商调解或诉讼。高宇东律师提示,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论证是否扎实,起诉前的证据评估往往决定案件走向,盲目提起缺乏证据支撑的诉讼,不仅难以获得支持,还会消耗家属的精力和时间。

免责声明:本文为一般性法律资讯与案例分析,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请结合具体事实咨询专业律师。河南博迈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屏路7号1幢1单元2层。

参考来源

  • 法治日报“朝闻法治”栏目:《上海一男子从27楼坠亡,家属向物业公司索赔65万元,法院驳回》,2026年10月4日,原文链接
  • 澎湃新闻“三工晨报”:《男子从27楼坠亡,病历上有抑郁症病史,家属向物业索赔65万,法院判了》,2026年10月4日,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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