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配偶用夫妻共同财产给第三者转钱,另一方可以要回来,但需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处分的是共同财产、目的是重婚同居等违反忠实义务、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三个要件齐备,赠与行为整体无效,受赠人应全额返还;缺一个,只能按无权处分主张部分返还。
先说规则的最新坐标。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2025年2月1日施行),同时公布了四个典型案例。案例四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无效,另一方请求第三人全部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句话把过去「只能追回一半」的争议基本关上了门。
但「全部返还」不是无条件的。中国法院网2025年5月刊登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里,一审驳回了配偶的返还请求,理由是款项中含有向非婚生子女给付的抚养费;二审改判部分支持,仍然把抚养费性质的部分排除在返还范围之外。同一个规则,落到不同事实里会得出不同结论——差别就在三个要件是否成立、返还范围是否可扣减。
规则拆解:3 个要件缺一不可
要件一:处分的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
判断的起点不是「钱从谁的卡里出去」,而是「这笔钱是什么性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除另有约定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登记在一方名下、存在一方账户里,不改变共同财产属性。反过来说,如果转出的是婚前个人存款、因身体受伤获得的赔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另一方就没有请求权基础。
这里有个常见误区需要点破:很多人以为「他卡里的钱就是他的」,于是在谈判中主动放弃。实际上资金来源可以追溯——婚前账户与婚后收入的混同、工资入账时间、理财赎回路径,都能通过流水还原。
要件二:目的指向重婚、与他人同居或其他违反忠实义务
《解释(二)》第7条第1款的表述是「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这是一条目的性要件,不是结果性要件:不需要证明对方构成重婚罪,也不需要证明持续稳定同居,只要能证明处分财产与婚外关系之间存在目的关联即可。
实务中的证明难度集中在这里。转账记录本身只能证明钱出去了,证明不了为什么出去。需要补的是关系证据:聊天记录中的称呼与内容、共同出入住所的记录、亲友证言、亲子关系材料、双方往来的其他凭证。证据链越完整,「其他违反忠实义务」的认定空间越大。
要件三:以赠与或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违背公序良俗
第7条把两种情形并列: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共同财产。前者是无偿给出,后者是低价甩卖——把房子、车辆明显低于市价过户给第三者,同样落入这一条,不能因为「走了买卖手续」就规避。
法律后果按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第157条处理: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注意这里的逻辑——不是「返还一半」,而是行为整体无效、全部返还。原因在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处分时不分份额,一方无权单独处分整个财产,无效的效力及于全部。
顺带说清另一条并行的路径:《解释(二)》第7条第2款规定,存在上述情形的,另一方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66条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或者依据第1092条在离婚分割时请求对过错方少分、不分。这两条与返还是并列关系,可以同时主张,不冲突。
当事人怎么应对:四件事按顺序做
第一件,先固定流水,别急着摊牌。银行流水、微信与支付宝账单、银行卡对账单,能拉多长拉多长;大额支出往往分散在多张卡、多个平台,甚至通过第三人账户中转。摊牌太早,对方有充分时间销户、换卡、把钱转走。
第二件,区分款项性质。同一批转账里可能混着借贷、劳务报酬、共同消费、抚养费,性质不同,能不能追、追多少完全不同。把所有转账笼统称为「赠与」,是最容易被对方一句话打回来的地方。
第三件,选诉讼路径。两条路:一是单独提起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之诉,自己作原告,受赠人作被告,把配偶列为第三人;二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主张,同时请求依第1092条少分财产。前者可以单独推进、不必等离婚;后者一次解决,但会被离婚进程拖住。
第四件,同步考虑保全。这类案件的被告往往在收到起诉材料后迅速处置名下财产,起诉时一并申请财产保全,比判决后再去查控有效得多。河南博迈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在处理这类纠纷时,通常把「流水固定—性质区分—保全申请」三步放在立案之前完成,避免赢了判决、执行落空。
律师怎么推进:举证结构与抗辩预判
举证按四层搭:第一层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用结婚证与时间轴;第二层证明款项流向,用流水与账户主体信息;第三层证明关系性质,用聊天记录、同住证据、证人证言;第四层证明财产属性,用收入证明与账户混同情况还原资金来源。四层齐了,第7条的适用才有落点。
抗辩要提前预判。对方最常见的四种说法:一是「这是借款,有借条」——查资金回流、查借条形成时间与笔迹;二是「这是劳务报酬或合作分成」——查是否有实际劳务、成果交付与对价合理性;三是「钱已经花完了,没有返还能力」——不影响返还义务成立,可折价补偿并申请执行;四是「这是给孩子的抚养费」——这部分确实可能被扣除,需要就金额合理性举证。高宇东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的处理思路是:先用前三个要件的证据把「全额返还」的框架立住,再针对抚养费、共同消费等扣减项逐笔核对,不让对方用一个模糊的「部分是抚养费」把整体数额拉下来。
场景自检:四类情形对号入座
- 情形一: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关系证据——第7条难以直接适用,通常退回无权处分路径,主张超出日常生活需要部分的处分无效,返还比例视具体情况而定。
- 情形二:有同居或重婚事实——第7条直接适用,赠与行为整体无效,可主张全额返还,并可同时请求少分财产。
- 情形三:以明显低价把房产、车辆过户给第三者——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与无偿赠与同一条款处理,不因形式上是买卖而排除。
- 情形四:钱打赏给了网络主播——不适用第7条,走《解释(二)》第6条的「挥霍」路径,请求婚内分割或离婚时少分不分。
判断标准:五个维度定胜负
款项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看取得时间与来源。婚内所得原则上共有,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明确只归一方的受赠财产除外。这一层不成立,后面全部无从谈起。
关系是否达到违反忠实义务的程度
不要求构成重婚或持续同居,但需要证据指向婚外关系,而非普通朋友往来。证据越具体,「其他违反忠实义务」的认定越稳。
处分是否有合理对价
无偿赠与直接落入条款;有偿处分要看价格是否明显偏离市场。有合同、有付款、价格公允的,一般不认定为第7条情形。
返还是否存在可扣减项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双方共同消费、已实际返还部分,都可能从返还总额中扣除。扣减需要证据支撑,不是对方口头一说就减。
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但返还财产请求权存在时效争议,实践中多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三年。发现越晚,举证与执行难度越大。
款项性质对照表
| 款项性质 | 能否追回 | 关键举证 |
|---|---|---|
| 违反忠实义务的无偿赠与 | 可主张全额返还 | 婚外关系证据+转账流水+共同财产属性 |
| 明显低价转让房产、车辆 | 可主张无效并返还或折价补偿 | 交易价格与市场价对比、评估意见 |
| 真实借贷 | 不能以赠与为由追回 | 对方需证明借款合意与资金用途 |
| 劳务报酬、合作分成 | 有真实对价的部分一般不予返还 | 核查劳务成果与报酬合理性 |
|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 | 通常从返还范围中扣除 | 亲子关系、抚养必要性与金额合理性 |
| 网络直播打赏 | 走「挥霍」路径,主张少分或婚内分割 | 打赏金额与家庭消费水平的对比 |
避坑清单:4 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只能要回一半,因为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共同共有在处分时不划分份额,一方擅自处分全部财产,无效的效力及于全部。《解释(二)》第7条与最高法典型案例的表述都是「全部返还」,不是「返还一半」。
误区二:必须先离婚才能起诉第三者。不必。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之诉可以单独提起,与婚姻状态无关;婚内还可以依第1066条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不必先办离婚。
误区三:有转账记录就够了。转账只证明钱出去了,证明不了目的。缺少关系证据时,法院通常不会适用第7条,只能退到无权处分路径,结果差距很大。
误区四:起诉后对方说钱花完了就没辙。返还义务不因钱款灭失而消灭,不能返还原物的折价补偿;进入执行阶段还可查控受赠人名下其他财产。真正的风险是拖太久、财产被转移,所以保全要前置。
操作清单(5步)
步骤1:调取全部资金流水。持本人身份证到银行打印配偶名下已知账户的流水,导出微信、支付宝年度账单,梳理大额与高频转账;注意保留原始电子数据,截图不作为主要证据。
步骤2:固定婚外关系证据。整理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共同出行与同住痕迹、相关证人信息;注意取证方式合法,不以侵入住宅、私装定位等方式获取。
步骤3:区分款项性质并造册。按赠与、借贷、劳务、消费、抚养费分类,逐笔标注时间、金额、收款方;注意标注争议笔次与初步理由,为后续扣减抗辩留出空间。
步骤4:确定诉讼路径并申请保全。选择单独确认无效之诉或离婚诉讼一并主张;起诉同时申请对受赠人名下财产保全,避免胜诉后无财产可执行。
步骤5:判决后推进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查控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对拒不履行的,申请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注意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算。
常见问题(FAQ)
Q:只有转账记录,能要回来吗?
A:可以起诉,但结果不确定。缺少婚外关系证据时,第7条难以适用,通常转按无权处分主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处分未经另一方同意,可请求确认无效,返还比例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认定。
Q:钱是配偶婚前存的,还能追吗?
A:要看资金来源是否混同。婚前存款本身是个人财产,但婚后与共同收入混同、无法区分的,实践中倾向于按共同财产处理。举证责任在主张个人财产的一方。
Q:起诉第三者,配偶不配合怎么办?
A:不影响。原告是权益受侵害的另一方,被告是受赠人,配偶可以列为第三人;关键证据可通过法院调查取证或调查令调取,不以配偶配合为前提。
Q:赠给第三者的房子已经过户,还能要回吗?
A:可以主张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房屋已再次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的,返还原物可能受阻,转为折价补偿。这也是要尽早保全、尽早起诉的现实原因。
Q:能同时要求对方少分财产吗?
A:可以。依民法典第1092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的,离婚分割时可以对其少分或不分。《解释(二)》第7条第2款把违反忠实义务的赠与明确纳入这一情形,两条请求可以并列提出。
数据与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第157条、第1062条、第1066条、第1092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第6条、第7条,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月15日新闻发布会及所附四个典型案例(案例四:违反忠实义务赠与第三人行为无效,另一方可请求全部返还)。
- 中国法院网2025年5月刊文《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配偶能否要回?》所载公开案例及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与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2023年9月1日修正,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 河南博迈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 · 高宇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