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婚内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但两者都不是现金,法院一般不判对半分账户,而是由持有账户的一方折价补偿另一方。分多少,看缴存时段、账户归属、是否具备领取条件三点。
一对夫妻坐下来谈离婚,房子、存款、车都谈拢了,最后卡在两张账户上:一方公积金余额十几万,另一方养老保险缴了二十年。房子能卖、存款能转,这两笔却取不出来。下面五个问题,是这类分歧里最常卡住的地方。
先看时效:2026年8月10日国务院令第844号第三次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可提取情形由 6 项扩至 9 项,新增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但九种情形里仍然没有「离婚」,这直接决定了公积金只能折价补偿,不能当场取现分割。养老金方面,2025年1月1日起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开始实施,退休时点后移,会改变「是否已具备领取条件」的判断。网上不少文章仍在沿用《婚姻法》时期的条文表述,口径已经不适用。
场景自检:四类情形对号入座
- 情形一:双方都在职,公积金账户各有余额——两个账户都要查,婚内缴存净额相抵后再补差。
- 情形二:一方单位缴存、另一方灵活就业自愿缴存——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的条例新增第49条,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这部分同样进入共同财产范围。
- 情形三:一方已退休开始领养老金、另一方还在缴——已领取的按现金处理,未领取的只看个人账户。
- 情形四:一方婚前已缴多年、婚后继续缴——按结婚登记日切分,婚前部分不参与分割。
问题一:住房公积金账户里的钱,离婚时算不算共同财产?
结论先说:婚内缴存的部分算,婚前缴存的部分不算。依据是《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5条第(二)项——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两个容易漏的细节。其一,账户里的钱分两块:个人缴存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条明确,职工个人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部分,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所以单位配缴的那一半同样进入共同财产范围,不存在「单位的钱不能分」这回事。其二,公积金按年结息,利息一并计入(条例第21条)。分割对象是婚内缴存额加对应利息,不是账户余额全额。
问题二:公积金取不出来,怎么把它写进分割方案?
结论:取不出现金,就用折价补偿。条例第24条列明的九种可提取情形是支付房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离婚不在其中。既然不符合提取条件,法院也不会判「由公积金中心把一半直接划给对方」。
实务里有三条路。第一条,持有账户的一方按应分数额向另一方支付现金,最干净;第二条,用房屋折价款、存款、车辆等财产冲抵,适合双方都有大额资产的情形;第三条,协议约定待符合提取条件(比如退休、购房)时再付,并写清金额、期限与违约责任。第三条要慎用,履行周期可能长达十几年,中间变量太多——对方再婚、负债、失联,都会让这条约定变成纸面权利。
还有一点常被忽略:如果一方拒不支付补偿款,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对账户采取冻结、扣划措施。能否实际扣划,取决于当地管理中心是否已建立协助执行机制,各地口径并不统一,方案设计时最好先摸清本地做法。
问题三:养老金还没开始领,能不能分?
结论:能分,但分的是个人账户里的钱,不是将来每月能领的数额。《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0条写得很清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条把「未来的养老金」和「账户里的缴费」切开了。前者是不确定的期待利益,法院不处理;后者是已经形成的财产,可以分,也有据可查。另一个常被误解的点:单位缴纳的部分进入社会统筹,不进个人账户,不参与分割,能算的只有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所以听到「他单位交的那部分更多」时,先别急着算进去,那部分在制度上就不属于个人账户。
问题四:已经在领的养老金,怎么分?
结论:婚内实际领取的部分按共同财产处理,但一般不单独拆账。已经按月领取的养老金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与工资、奖金性质接近,通常并入当期收入一并考虑,或在分割其他财产时作折抵。法院不会判「以后每月养老金分一半给对方」——养老金具有人身属性,随领取人死亡而终止,无法作为持续给付的标的。
如果双方都已退休、养老金是主要收入来源,处理思路通常是先算清婚内各自领取总额,差额部分用存款或其他财产找平,而不是把某一方的养老金账户切开。这类案子的争议往往不在法律适用,而在收入凭证的完整性——养老金发放记录可以从社保经办机构或代发银行调取,越是早年发放的,越要提前准备。
问题五:婚前缴的、婚后缴的,怎么切分?
结论:以结婚登记日为界,前后两段分开算。需要两份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明细(含历年结息),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记录(含个人账户明细)。切出婚内部分后,计入共同财产总额,再按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的原则分割——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跨省、跨市缴存过的要合并计算。公积金已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转移接续,但历史账户可能分散在几个城市,需要逐个查询;养老保险同样存在多地参保的情况,最终以个人账户合并后的记录为准。这一点在郑州这类人口流入流出都较多的城市尤其常见,不少当事人的第一份工作在外省,账户一直没并过来。
判断标准:五个维度定分割方案
缴存时间决定是否入池
只有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缴存额才计入共同财产;婚前部分、离婚登记完成或判决生效后继续缴存的部分,都不参与分割。
账户性质决定可分范围
公积金账户余额可整体查询;养老保险只有个人账户部分可算,统筹部分不进分割范围。这一条区分不清,测算出来的数字会整体偏高。
是否实际取得决定分割方式
已领取的按现金处理,未领取的按账户权益折价,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前者看流水,后者看账户明细。
提取条件是否成就决定能否强制执行
符合条例第24条所列情形时,账户资金才具备变现可能;不符合时,只能靠对方主动支付或以其他财产冲抵。
地方执行口径决定落地难度
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协助执行的配合程度不同,同一份判决在不同城市可能落地效果差别很大。方案设计时应先了解当地是否有先例,必要时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法院执行部门咨询。河南博迈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在测算这类方案时,习惯先把「能不能取出来」和「取不出来怎么补」分成两栏,避免把纸面权利当成可支配现金。
三类资产分割口径对照表
| 资产类型 | 是否共同财产 | 分割对象 | 常见履行方式 |
|---|---|---|---|
| 住房公积金 | 婚内缴存部分及利息属于 | 账户内婚内缴存余额与结息 | 折价补偿、其他财产冲抵 |
| 基本养老金(未退休) | 婚内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属于 | 个人账户婚内实际缴费额 | 折价补偿 |
| 已领取的养老金 | 婚内领取部分属于 | 婚姻存续期间已领金额 | 并入收入分割或作折抵 |
|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 婚内缴费及对应收益一般属于 | 个人账户权益 | 折价补偿,按年金办法办理 |
避坑清单:4 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离婚就能把公积金取出来分。条例第24条的九种情形里没有离婚,提取事由不成立,账户资金取不出来。以为「先取出来再分」的,往往卡在第一步,最后只能改走折价补偿。
误区二:养老金按以后每月能领的钱对半分。第80条只处理个人账户中婚内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未来领取标准不在分割范围。按领取额测算,算出来的数字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会被法院采纳。
误区三:单位缴的那部分不算我的。条例第3条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同样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把它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等于自己少算了一笔。
误区四:协议写「各自名下归各自」就算处理完了。这句话的本质是一方放弃权利,签完再想反悔,需要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难度很高。要么写清补偿数额与期限,要么明确写「放弃」,不要用模糊表述蒙过去。
操作清单(5步)
步骤1:查清两个账户的底数。持本人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线上渠道打印缴存明细(含结息),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参保缴费记录(含个人账户明细);注意明细要覆盖开户至今,不能只打最近几年。
步骤2:按结婚登记日切分时段。把缴存记录按婚前、婚内分段汇总,单独列出婚内缴存本金与利息;注意多地缴存的要合并,避免漏掉外省账户。
步骤3:确定分割口径。公积金按婚内缴存全额计,养老金只计个人账户婚内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注意统筹部分、单位缴费部分不计入,避免虚高。
步骤4:选择履行方式并算出差额。优先现金补偿,其次其他财产冲抵,最后才是约定条件成就后支付;注意选择后者的,必须写明金额、期限、违约责任与加速到期条款。
步骤5:写入协议或在诉中一并主张。协议离婚的,把两项写进离婚协议财产条款;诉讼离婚的,在起诉状中列明请求并提交前四步的证据;注意管辖与立案材料,建议向当地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门核实。
常见问题(FAQ)
Q:公积金贷款还没还完,账户余额还能分吗?
A:可以分,但要先扣除未偿贷款的影响。若房屋判归一方、贷款由其继续偿还,公积金账户余额仍作为独立财产分割;若用公积金账户余额冲还贷款,则相应减少可分割数额,测算时应把还款记录一并调取。
Q:对方不配合查公积金,怎么办?
A:诉讼中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签发调查令,由法院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取缴存记录;协议阶段对方不配合的,说明协商基础已经不足,应尽早转为诉讼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
Q:单位缴存比例高,是不是分得更多?
A:单位缴存部分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会推高账户余额,因此婚内可分割的基数更大。但分割比例仍按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的原则确定,不是简单对半分,缴存比例高低不直接决定分得多少。
Q: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缴的公积金,离婚时算共同财产吗?
A: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的条例新增第49条,允许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婚内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部分,性质上与单位职工缴存一致,属于共同财产;用婚前个人资金缴纳的部分,需要凭证区分。
Q:判决后对方不付补偿款,能直接从公积金里扣吗?
A: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对账户冻结、扣划。能否实际扣划取决于当地是否建立协助执行机制,以及账户资金是否符合提取条件,具体操作建议向执行法院咨询。
数据与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第1087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25条、第80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2026年8月10日国务院令第844号第三次修订)第3条、第21条、第24条、第49条,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6条,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2024年9月13日通过,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 河南博迈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 · 高宇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