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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所负债务原则上由本人承担,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3条明确债权人对配偶主张不予支持,但能证明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文用海淀、鄂温克旗、巴州三地判例拆解 4 个常见误区,讲清用途举证、共同经营认定与离婚协议对内对外的效力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