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规定(试行)》正式施行。这份规章回答了一个很多人关心的问题:在金融领域,哪些违法行为会让人或机构被贴上「严重失信」的标签?被贴上之后,生活和工作会受多大影响?
事件回顾:新规管什么、怎么管
先说基本事实。按照新规,当事人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特定行政处罚之一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主要包括: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业务许可证;取消或者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以及同类性质的严重违法行为,合计六类情形。
名单不是「列完了事」。规定明确,金融机构可以查询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并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险等业务中参考使用。换句话说,名单上的机构和个人,在后续融资、展业、投保等环节都可能遇到实质性障碍。规定同时明确了名单的认定和管理程序,强调依法认定、规范管理,防止失信惩戒被滥用。
从政策背景看,这是近年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金融领域的延续:让严重违法者一处受罚、处处受限,同时守住程序正义的底线,避免「误伤」。对整个行业而言,守信者的融资环境会更顺畅,失信者的违规成本会显著提高。值得注意的是,名单管理强调过惩相当:列入要有事实和依据,救济要有渠道和时限,避免把一般违法与严重失信混为一谈。这种「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的思路,也是近年信用监管立法的共同取向。对企业来说,与其事后想办法除名,不如事前把合规做扎实——证照管理、许可延续、信息披露这些基础动作,恰恰是不少机构栽跟头的地方。
法律视角:它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是一回事
很多人看到「严重失信名单」,第一反应是法院那份「老赖名单」。两者虽然都属于信用惩戒,但依据和后果差别很大,值得分清楚。
其一,认定机关和依据不同。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针对的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而这次的新规由金融监管部门作出,依据的是行政处罚,针对的是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中的严重违法情形,本质上属于行业信用监管,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其二,后果侧重不同。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通常伴随限制高消费、限制融资等联合惩戒;而金融监管领域的严重失信名单,直接后果是金融机构在授信、贷款、保险等业务中将其作为参考,被处以终身禁业的个人将不能再进入银行业或保险业执业,相关机构的融资和展业空间也会被明显压缩。
其三,救济渠道是明确的。名单管理要求依法认定、规范程序,当事人对列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陈述申辩,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寻求救济。也要特别提醒:不存在任何「花钱删除失信记录」「内部渠道修复信用」的操作,凡是这么宣传的,基本可以断定是诈骗。
对当事人的一句实务提示
无论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还是普通储户和投保人,诚信记录正在成为看得见的「信用资产」:一次吊销许可证、一项终身禁业处罚,影响的不只是当下,还有未来多年的融资条件与职业空间。河南博迈律师事务所高宇东律师提示:企业如果收到监管处罚决定,应当第一时间核实是否涉及列入情形,及时通过法定程序主张权利、避免损失扩大;个人在与金融机构打交道时,也可以多留一步,查询合作机构的信用信息,把风险挡在签约之前。信用时代,事前的谨慎永远比事后的补救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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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1. 法治日报《10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2026年10月1日,原文链接
2. 中新经纬《10月新规来了,事关购房、外卖食品、殡葬服务等》,2026年10月1日,原文链接
3. 浙江发布《这些新规,10月起施行!》(台州发布转载),2026年10月3日,原文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