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房子,商品房好办——评估、竞价、折价补偿,路径成熟。但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就复杂了:无法公开买卖,评估往往只能算出"建筑物重置成本",真正值钱的宅基地权益和拆迁利益无从体现。最近,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入库了一起参考案例(入库日期2026年9月8日),对这类房屋的分割给出了新思路。河南博迈律师事务所结合案例库公开内容,梳理其中的裁判规则。
一、法律看点:折价补偿行不通时,改按份共有
徐某与邱某2001年登记结婚,与邱某父母同住一处宅基地自建房;2004年,邱某向父母支付5万元购得该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后夫妻感情破裂,邱某因对徐某实施家暴两次被公安机关告诫,法院签发了人身保护令,徐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屋。
一审、二审走的是常规思路:委托评估得出房屋重置价15万余元,考虑到邱某存在家暴过错,判房屋归邱某所有,由其按重置价的65%支付徐某折价补偿款10万余元。
再审却改判了。再审法院认为:农村宅基地房屋缺乏公开流通的市场机制,评估通常只能测算建筑物重置成本,无法界定宅基地使用权价值及潜在拆迁利益。如果径行按重置价折价补偿,分得房屋一方将独享宅基地相关利益,另一方只拿到少量补偿,明显失衡。最终,法院判令双方对房屋各享有50%的产权;考虑到双方共同使用会激化矛盾,房屋全部归邱某一方居住使用,由其按月支付占有使用费1000元;如市场行情等发生重大变化,双方还可以另行协商或请求调整。
归纳裁判要旨:对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且不宜实物分割的农村宅基地房屋,若按建筑物重置评估价折价补偿会损害另一方合法利益的,法院可以综合房屋来源、双方过错、家庭成员居住需求等因素确定产权份额,以按份共有方式分割;共同使用会激化矛盾的,可判令一方单独使用并支付占有使用费。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304条关于共有物分割方式的规定、第1087条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以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6条。本案中邱某的家暴过错,也在50%份额的认定中得到了体现。
二、遇到这类问题,当事人怎么做
宅基地房屋的离婚分割,和商品房逻辑差别不小。首先要摸清产权底细:登记在谁名下、出资来源、是否婚后购置、有无家庭协议——这决定房屋是否进入共同财产分割范围。
其次要区分两类房产的路径。商品房有公开市场价,可走评估折价、竞价、拍卖的常规路径;宅基地房屋通常拿不到真实市场价,按份共有加占有使用费往往更公平,涉及潜在拆迁利益的更要提前说清楚。
第三是证据准备:出资凭证、购房款记录、家庭协议、居住情况,以及告诫书、人身保护令等过错证据,都会影响份额认定。
选律师时注意:此类分割同时涉及婚姻家事、物权和集体土地规则,宜优先考虑办理过农村房产纠纷的律师。河南博迈律师事务所高宇东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时,通常先帮当事人理清产权性质和估值路径,再谈分割方案,避免按商品房思路误判。
三、律师怎么推进这类案件
第一步,产权与来源审查。核实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建造与取得时间、出资情况,判断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无父母出资赠与等情形。
第二步,分割策略选择。申请评估前先判断折价补偿是否会失衡——评估仅能得出重置价的,及时以按份共有为核心方案,避免被失真的评估报告带偏。
第三步,居住安排与占有使用费论证。结合当地租金水平、双方经济状况和居住需求,论证由一方单独使用并支付占有使用费的合理标准。
第四步,过错与照顾因素举证。家庭暴力告诫书、人身保护令等证据,既关系离婚认定,也影响份额倾斜;并参照案例库思路,为占有使用费和拆迁等后续利益预留调整空间。
离婚分房产,分的从来不只是房子本身,还有土地权益和未来利益。看清财产的真实价值构成,才谈得上公平。
参考来源
免责声明:本文由高宇东律师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开内容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处理方式请以专业意见为准。河南博迈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屏路7号1幢1单元2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