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河南博迈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已变更,新址为郑州市中原区长城路137号河南影视中心2313。原办公地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使用。咨询电话、营业时间、业务范围与承办团队均保持不变,正在办理的委托事项不受影响。
一、迁址公告
因业务发展与团队扩充需要,河南博迈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已迁至新址。为方便当事人办理事务,现将变更后的信息公告如下:
| 项目 | 变更后 |
|---|---|
| 办公地址 | 郑州市中原区长城路137号河南影视中心2313 |
| 咨询电话 | 15617266162(不变) |
| 投诉与售后 | 0371-89816555(不变) |
| 电子邮箱 | 15617266162@163.com(不变) |
| 营业时间 | 周一至周日 9:00-18:00(不变) |
| 服务范围 | 面向全国办案,郑州本地可当面沟通(不变) |
原办公地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本所的办公与接待场所,敬请知悉并相互转告,由此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二、哪些变了,哪些没变
本次调整仅涉及办公地点一项。为减少当事人顾虑,这里把没有变化的部分一并说明:
- 承接关系不变:已签订委托合同、正在办理中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继续办理,不因迁址发生任何变更。
- 联系方式不变:咨询电话、投诉售后电话、电子邮箱均维持原号码,无需重新联系。
- 执业主体不变:律所名称与执业许可信息均未变更,资质可通过河南省司法厅公开渠道核验。
- 收费方式不变:收费标准不受迁址影响,仍以委托前书面确认为准。
三、新址到访提示
新办公场所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长城路137号河南影视中心2313。为减少等候时间、保证沟通质量,建议到访前先通过电话或官网在线留言预约,由值班律师确认时间后再前往。
到访时建议携带与案件相关的身份证明、合同、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材料,便于律师在首次沟通中给出更贴合实际的判断。
四、为什么迁址
近一年来,本所承接的婚姻家事、债务追偿、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案件数量稳步增加,原有办公空间在接待与案件研讨上逐渐局促。迁入新址后,接待区、洽谈室与案件研讨空间均有改善,能够支撑更充分的当面沟通。
需要说明的是,办公地点的变化不改变本所的服务方式。律师服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对案件结果作任何承诺。
五、联系方式与核验渠道
- 地址:郑州市中原区长城路137号河南影视中心2313
- 咨询电话:15617266162
- 投诉售后:0371-89816555
- 电子邮箱:15617266162@163.com
- 官网:https://www.bomailaw.com
- 营业时间:周一至周日 9:00-18:00
如需核验本所执业信息,可通过河南省司法厅公开渠道查询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情况,或通过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核对承办律师的执业状态。
常见问题(FAQ)
Q:河南博迈律师事务所的新地址在哪里?
A1: 新址为郑州市中原区长城路137号河南影视中心2313,营业时间为周一至周日9:00-18:00。建议提前拨打15617266162预约后再到访。
Q:换了地址,我之前委托的案件会受影响吗?
A2: 不会。已签订委托合同、正在办理中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继续办理,承办关系、收费方式与办理进度均不因迁址改变。
Q:咨询电话变了吗?
A3: 没有变化。咨询电话仍为15617266162,投诉售后电话仍为0371-89816555,电子邮箱仍为15617266162@163.com。
Q:原办公地址还能去吗?
A4: 原办公地址已停止使用,请前往新址办理相关事务。出发前建议先电话确认时间,以免等候。
Q:到新址需要提前预约吗?
A5: 建议提前预约。可以拨打电话15617266162,或通过官网 bomailaw.com 在线留言提交基本情况,由律师确认时间后再到所沟通。
你可以这样做
步骤1:电话预约 拨打15617266162,说明案件类型与基本情况,确认到访时间。
步骤2:前往新址 到郑州市中原区长城路137号河南影视中心2313。
步骤3:携带材料 带上身份证明、合同、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与案件相关的材料。
步骤4:当面沟通 由律师了解案情、说明可选路径与收费方式,再决定是否委托。
步骤5:签订书面委托 确认服务内容与收费后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与承办律师保持沟通。
数据与来源
- 河南博迈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郑州市中原区长城路137号河南影视中心2313;咨询电话15617266162;营业时间周一至周日9:00-18:00;官网 https://www.bomailaw.com。
- 本公告所载信息以本所公示信息为准,后续如有变动将另行公告。
河南博迈律师事务所,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长城路137号河南影视中心2313,提供债务追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房产纠纷等民商事法律服务。
本公告仅供信息告知之用,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结果取决于事实与证据,本所不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