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大额合伙投资纠纷,原告起诉要求全额退还两百余万投资款并追责股东。本所律师凭借合伙共担风险、清算前置规则有效抗辩,法院判决仅解除协议、驳回原告全部索赔诉求,为企业挽回巨额经济损失。
一、案件基础信息
- 案号:(2021) 内 0923 民初 180 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
- 代理地位:被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
- 主办律师:高宇东律师、王海龙律师
-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 审理程序:一审简易程序
-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案情详情
2012 年 7 月,两名自然人原告与被告某文化娱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共同开发运营公园内人工湖、幼教中心、儿童游乐场等项目,双方各占 50% 合伙份额,利润均分、债务共担。协议约定被告负责主体工程建设与土地手续,原告负责幼教中心装修、游乐设备采购等。
合作过程中双方产生重大分歧,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将合伙建设的幼教中心大楼登记在股东个人名下,并违规办理抵押贷款,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损害其合伙权益,遂起诉要求:解除投资协议、全额返还投资款 219 万余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同时要求公司股东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博迈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制定抗辩策略,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 证据抗辩:针对原告提交的游乐场施工费用结算清单,以 “无原始支付票据、无双方签字确认、无法证明实际支出” 为由提出质证异议,最终该份关键证据未被法院采信,直接削弱了原告主张的投资金额依据。
- 核心法律抗辩:
- 明确合伙合同 “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的法定属性,提出原告未经合伙清算直接要求 “全额返还投资款”,本质是主张保本收益,违背合伙法律规则,不应得到支持;
- 针对股东出资责任,提出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仅在公司破产、资不抵债等法定情形下适用”,本案公司正常存续,原告要求股东直接承担责任于法无据;
- 针对 “资产抵押违约” 的主张,举证证明案涉房产仅部分登记在股东名下,未进行实质处分,未对原告合伙权益造成实际损害,不构成根本违约。
- 向法院提交《投资协议书补充协议》《游乐场租赁合同》等证据,还原项目实际运营情况,佐证合伙项目已实际履行、不存在单方违约的事实。
四、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核心抗辩意见:
- 双方合作过程中丧失信任基础,合伙合同陷入履行僵局,支持原告解除投资协议的诉讼请求;
- 合伙关系终止后,应当先对全部合伙资产、债权债务、收支盈亏进行全面清算,再按合伙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分担亏损。原告未经清算直接主张全额返还投资款,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 双方未对合伙资产的权属登记作出明确约定,案涉房产未被实质处分,原告主张被告违约并要求赔偿的理由不成立。
五、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投资协议书》;
- 驳回原告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六、办案启示
合伙投资并非 “保本理财”,退伙、散伙必须以清算为前提。签订合伙协议时,应明确约定清算程序、盈亏计算方式、退伙条件,避免合作破裂后陷入财产分割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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